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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別墅 買到道路 退錢判准 #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05/09/08 聯合報】
孟姓女子嚮往山居生活,向詹姓女子購買了位於大台北華城的183坪的獨棟別墅,沒想到交屋後,孟女發現其中10坪多土地竟然是社區道路,她根本無法支配使用,向法院控告減少價金102萬多元獲准。
孟女指出,去年10月間,以總價2100萬元購買北縣新店大台北華城的一棟別墅,總坪數183坪,待過戶後,她才發現自己所買的土地有10.65坪是在別墅圍牆外,供社區道路使用,她並沒有使用權。
孟女說,她原先購買別墅的目的是希望擁有庭園及草坪,現在田園草坪減少10.65坪,且缺少的面積竟是作為社區的道路公共使用,她要求賣方應退還這10.65土地的價差116萬多元。
賣出別墅的詹女則反駁,當初買賣契約上寫的是「全數房地的現況」作為計算「總價款」的基礎,並不是以「使用面積的坪數」作為房價計算依據,而且這10.65坪土地僅占社區道路寬度1公尺多,孟女還是會因進出、停車而經過使用該10.65坪土地,況且這房子是建商蓋\的,附近住戶的房子都有一點土地供作社區道路使用,怎能怪她。
法官審理後認為,既然這10.65坪土地是位於別墅圍牆外且供社區道路使用是事實,房價當然會受此影響,依該社區規約規定,該地係屬社區的公共設施,縱使住戶有所有權,也不能妨礙居民的通行使用,法官因此認為賣方應就此部分減少買賣價金,依房屋課稅與土地申報地價的比例計算,賣方應返還孟女102萬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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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2887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