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請各位網友小心…千萬不要找水蓮物業…又貴又差!!
發表者:Martin  發表數:19 IP:59.105.186.* 2006-03-06 19:53:55

我先聲明,我對我所說的每一件事都負責,因為是事實!!

我們住在新店夏綠蒂,先是碰到不鳥住戶問題的瓏山林,已經一肚子氣了,再來是碰到瓏山林介紹的水蓮。他們索價比其他家貴上30%以上,可是服務更差:

1. 所有的表格80%都是用筆畫在白紙上,超專業!
2. 你對他們不能太要求,否則就什麼都做不到…甚至在我們決定換掉他們時,管理員開始不管事,整整二個月什麼都不做,能拖則拖,能賴則賴。人家說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他們則是二個月後我不當和尚了,所以幹嘛敲?
3. 我們如果有任何事要登記,都是從抽屜中拿出小紙片寫,掉了,請再寫一次…「就找不到啊…你有寫嗎?再寫就好了嘛…」

我舉一個實例,十一月我向鄰居租B2車位,我是A棟,鄰居是C棟,所以在原始設定上,我的感應卡無法出入B2。當我去申請時,水蓮竟告知要台灣數位(感應卡廠商)來設定一次要500元,所以要等…(事實不然,不用錢…)叫我先用小紙條寫下來,等了二個月,還是不能用,再去問…找不到紙條了…再寫一次,到過年前,還是不能用,這下不鳥我,一問三不知,到2月28日水蓮不再負責我們社區,我還是只能停在B2再走車道上B1坐電梯…像這種服務,還收那麼貴…真是令人氣結…

而且更重要的是,水蓮在我告訴他們要設定時,也不求證,我真的有租嗎?人家真的同意租我嗎?這種事關安全的感應卡設定問題,他們竟然沒有任何表格可以填寫,也就是說隨便一個人去告訴他們都可以設定,那不就乾脆不要設算了,這種安全維護,抛開沒有表格可以填寫不說,像話嗎?

以我們社區和我個人的親身體驗,水蓮貴、服務差、不專業、罔顧社區安全的作法,在在顯示這家公司的問題所在,所以,真的不要用水蓮…

回覆者:拉低賽 發表數:3 IP:61.228.20.* 2007-04-22 15:58:31
物管公司做的好 是會提高建築物本身價值
未來房屋在交屋的時候 價格也會比較好
所以 社區找個好的物管公司真的很重要
我之前買淡水富陽四季 當時物管公司也是水蓮物業 並沒有像大家講的這麼差 管理的不錯 配合的保全叫聯邦保全 現在在北市合作金庫 還可以看到聯邦保全
所以應該沒大家說的這麼差吧!!
回覆者:a54321 發表數:3 IP:220.130.194.* 2007-04-19 08:41:52
大家好~我也是新生代住戶,的確我們社區前些日子發生了一些事,但我覺得要負最大責任的是社區管委會,尤其是主委,虧空財務的主任原本已經離開社區了,是主委叫他回來的!!還有一張爭議最大的30萬廠商支票居然還沒開抬頭,太誇張了吧!!原本水蓮物業的宋秘書財報做的很好,很盡責都有公告,後來居然把人家趕走,要求一個做的很濫的主任回來,所以各位委員們別以為把事情推給物管公司就沒事了,我們社區已經成立自救會,對於失職的委員我們會提出相關法律程序。另外,我覺得水蓮物業派在我們社區的秘書和保全都不錯,也很盡責,不應該一竿子打翻一整條船。
回覆者:a54321 發表數:3 IP:59.112.196.* 2007-04-19 04:46:05
大家好~我也是新生代住戶,的確我們社區前些日子發生了一些事,但我覺得要負最大責任的是社區管委會,尤其是主委,虧空財務的主任原本已經離開社區了,是主委叫他回來的!!還有一張爭議最大的30萬廠商支票居然還沒開抬頭,太誇張了吧!!原本水蓮的宋秘書財報做的很好,很盡責都有公告,後來居然把人家趕走,要求一個做的很濫的主任回來,所以各位委員們別以為把事情推給物管公司就沒事了,我們社區已經成立自救會,對於失職的委員我們會提出相關法律程序。另外,我覺得水蓮派在我們社區的秘書和保全都不錯,也很盡責,不應該一竿子打翻一整條船。
回覆者:Elena 發表數:2 IP:211.20.60.* 2007-03-16 16:36:48
各位大大,如果還在用水蓮物業幫你們服務的請要多家考慮,我是中山區新生代的住戶,我們剛側換掉水蓮物業,理由不外乎是大家所說的價格高又服務差,結果舊在交接的期間之內,水蓮物業所聘請的主任員工,竟然捲款烙跑,而水蓮物業竟然找不到他們所聘請的員工,因為員工留的都是假資料...他們派來過兩個主任,一個服務差還教訓過住戶,一個捲款,他們公司的督導人員還說"我們水蓮在業界也是小有名氣的"我想是大有名氣的爛,所以勸還在使用他們的服務的大大們,可能要把我們的痛苦經驗快快跟你們鄰居跟管委會說吧,免的像我們一樣發生這種事就來不及了.水蓮目前答應說要全權負責,但是也拖了兩星期都還沒實現他的諾言把損失的金額還給我們,所以大家還是多注意一點.
回覆者:Elena 發表數:2 IP:211.20.60.* 2007-03-16 16:11:00
各位大大,如果還在用水蓮物業幫你們服務的請要多家考慮,我是中山區新生代的住戶,我們剛側換掉水蓮物業,理由不外乎是大家所說的價格高又服務差,結果舊在交接的期間之內,水蓮物業所聘請的主任員工,竟然捲款烙跑,而水蓮物業竟然找不到他們所聘請的員工,因為員工留的都是假資料...他們派來過兩個主任,一個服務差還教訓過住戶,一個捲款,他們公司的督導人員還說"我們水蓮在業界也是小有名氣的"我想是大有名氣的爛,所以勸還在使用他們的服務的大大們,可能要把我們的痛苦經驗快快跟你們鄰居跟管委會說吧,免的像我們一樣發生這種事就來不及了.水蓮目前答應說要全權負責,但是也拖了兩星期都還沒實現他的諾言把損失的金額還給我們,所以大家還是多注意一點.
回覆者:sasa 發表數:4 IP:61.224.207.* 2006-11-26 03:57:30
我現在的社區也是水蓮物業 我強烈不推薦 表面上會說你好你好打招呼 (有時候裝沒看到) 但是卻在住戶背後說人家閒話 該做的事情都沒有完成 什麼都要錢 東西壞了沒修也不想修 請了一堆人在社區晃來晃去 感覺社區的錢不是這樣花的 看到網路上的評論 才知道大家社區是水蓮物業的印象都不好 可能不付責任的態度是個案 但是說真的 這樣的不專業跟不誠懇的服務方式 真的讓人不敢茍同 對住戶沒有應有的責任跟態度 甚至於咆哮 質問 哀~ 真的是暈倒 好想趕快換掉這家管理 找一般保全即可 住了花大錢買的房子買不到服務 搞不清楚領誰的薪水 真是很過分ㄟ 希望水蓮的主管可以清楚一下自己底下的員工到底在外面是怎樣的表現 不然原本的名聲也會因為這樣的幾個員工而讓人質疑你們的內部體系 也許這樣的服務態度是單一個體(其實秘書跟主管都是)的行為
但是也嚴重的影響了水蓮的整體形象了 說真的 很可惜阿
`
回覆者:54ma 發表數:90 IP:220.135.110.* 2006-05-19 17:52:38
回覆者:54ma 發表數:90 IP:220.135.110.* 2006-05-19 17:51:48
回覆者:水蓮客服部 發表數:5 IP:220.130.194.* 2006-04-27 11:03:46
您好
客服部門已經將您的意見反應給管理部
也針對此事調查並做出相關懲處
水蓮對於閣下提出的問題會虛心檢討改進
謝謝您的反應
造成貴社區不便請見諒
回覆者:GINA 發表數:54 IP:61.219.26.* 2006-04-24 22:27:40
Martin不好意思..我轉貼您的文章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63&cat_en=community126
回覆者:路見不平 發表數:45 IP:220.132.143.* 2006-04-20 16:42:42
我住桃園.我們用的是驪京物業.他們e化的能力很強.管理費全部e化繳款.現場不收現金,住戶在家就可以繳了.很不錯吧..
回覆者:steve 發表數:163 IP:61.66.244.* 2006-03-08 13:51:44
不鳥人的聯邦建設+狀況百出保全(水蓮/康泰)+比例法院還遜的管委會=三害

這是夏綠蒂的三害

第一害已經夠頭大了
第二害請來的保全一家不如一家,我想找隻狗來都比他們强
第三害被住戶賦予希望的管委會居然處處想要黑箱作業,那位里長主委更是蠻橫無理,一副軍閥的樣子還曾做勢打人,太可怕!!

裡頭居然有位委員說:管委會可以否決區分所權人會議的決定!還說為使管委會開會順暢,不准住戶參加!!
太多說不完~有空再上來說
回覆者:steve 發表數:163 IP:61.66.244.* 2006-03-07 17:53:31
馬丁兄所言甚是,本社區問題還真不少,除了服務品質差的水蓮,不負責任的建商(聯邦建設),還有不按法理行事的管委會,唉~
Yahoo上夏綠蒂家族已經解散,本人有苦無處發!只剩智邦囉~
告訴各位一些法律資料,以後你們社區若有相關問題可依循之~


1.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程序及相關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業已明文規定,故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之方式,並不符前揭條例規定。
*故,夏綠蒂管委會以問卷方式取得更換保全之決議係屬無效!


2.管理費可否由管理委員會議議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管理費(即條例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依前揭條例規定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屬管理、維護之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分擔方式者,從其規定。
所陳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方式,非前揭條例之規定。
三、所謂「住戶、半住戶、不住戶」之管理費分擔方式,得依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之;如未規定時則應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與居住日數多寡無關。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管理費之分擔方式,不宜由公部門介入訂定。
*故,夏綠蒂管委會以自行表決方式決定管理費金額之決議亦係屬無效!


3.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如何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踐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重大決議之程序始得為之,至於共用部分「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
*故,夏綠蒂管委會以自行方式決定鐵捲門修繕改良方式之決議亦係屬無效!


4.行政院同意開放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可否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經行政院同意在案。且經內政部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
至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在不妨礙消防專用蓄水池之使用,並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篇第四章第二節之設置規定,且經常保持其有效水量之原則下,得適用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


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委員會不具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當事人能力,但依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訟訴法第四十條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而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且因其非刑事訴訟之適格之被害人(因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


6.公共基金之運用及管理委員會損害住戶權益時之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公寓大廈組設之管理委員會係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有關公共基金之運用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此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明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管理委員會有該條例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有損害住戶權益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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