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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5天購屋 別急著給訂金
發表者:i home  發表數:-17 IP:61.218.47.* 2003-08-29 15:04:42

個人經驗~~~
上回去看阿曼的時候對方的銷售小姐就是這樣說
本來想告他們的~~後來想想算了!!
不過下次去看其他案子帶個錄音筆去好了
這樣就知道他們說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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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5天購屋 別急著給訂金

■ 記者梁欣怡/報導

政府又釋出優惠房貸,連續幾個月以來周休二日看房子的人
潮明顯變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醒有意購屋、換屋的
民眾,在決定訂購預售屋之前,業者有義務提供至少5天的契
約審閱期,而且民眾在拿到契約研究、考慮前,不必支付一
毛錢。
公平會昨天就通過一起處分案。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銷
售「新第來亨一品居」預售屋時,要求民眾必須先支付52萬
元的訂金後才能將契約書帶回家研究,甚至還將支付訂金日
與簽約日訂在同一天,購屋民眾根本無法事前審閱契約,公
平會裁定罰款100萬元。

公平會強調,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的預售屋,購屋民眾
僅能自售屋人員、廣告或是契約條款中得知相關訊息,且在
交易過程中,建商多半已事先、片面擬定契約,屬於掌握優
勢資訊的一方,若建商先收訂金再簽約,屆時民眾若對契約
有異議,建商勢必可沒收訂金,對消費民眾明顯不公。

其次,房屋買賣契約內容常涉及專業用語,消費民眾需時查
證了解,若建商未予合理審閱期間,對消費者一樣不公平;
公平會認為,預售屋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應該在5天以上。

回覆者:華仔 發表數:-17 IP:61.56.197.* 2003-08-29 18:30:59
售屋未提供契約審閱 公平會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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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3/08/28

 

達立建設公司銷售「新第來亨No.60 一品居」預售屋,在收受訂金或簽約前,買賣契約未提供客戶
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8日處罰新台幣 100萬元。公平會再度呼籲建商依
法售屋,以免觸法。

公平會近來接獲多件檢舉案,都是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先付清訂金或簽約金才能帶回買賣契
約的情形。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擬定,由於建商具有市場資訊優勢地位,若先收取
訂金再揭露契約內容,假設買方對契約內容有異議,訂金很可能會被沒收,顯然陷買方於不利地
位,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為了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的優勢地位,公平會曾經兩次決議,規範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若先要
求客戶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或者收受訂金或簽約前,沒有提供至少 5天的契約審閱期,將構
成公平法第24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為,要求業者遵守規定。

日前展望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公平會罰款150萬元,今天委員會議審議達立建
設公司類似案件,審酌案情經過,決定處分達立建設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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