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要約書跟斡旋金的差異在哪裡 |
發表者:急女子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3-11-02 19:4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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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看到一間還算滿意的2手屋,明天想要進一步跟仲介談, |
回覆者:Irene 發表數:-17 IP:61.64.221.* | 2003-11-02 23:20:22 |
談之前,先看清楚賣方提供的所有資訊喔! 建議您不要表現得非常非常想要的樣子, 這樣就被仲介吃定啦! 我當初就是看上一棟,付了斡旋金, 後來才知道那是間事故屋,而且仲介提供的資料根本不全, 連屋況說明書都沒有。 幸運的是早發現趕快把錢收回。 建議您在確定要訂下之前, 先把賣方提供的資料(權狀、謄本、貸款情況、屋況說明) 以及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書帶回家, 仔細看清楚,並與網路上可找到的版本比較, (內政部有範本、X義房屋有公開版本) 無論選擇哪一種,仲介仍有可能在條文中動手腳, 我當時也是如此。 此外,任何合約中都有審閱期(可能三天或幾天), 這一定要的,所以先要求把文件攜回是應該的, 至於斡旋金的付款方式, 現今是比較能展現誠意,但我還是覺得很不保險, 現金交給仲介,怎麼知道他會不會亂來? 我覺得支票就夠了, 而且,我們當時開的支票期限是仲介的斡旋期之後, 長輩說,比較能避免仲介作梗, 若是仲介想押著支票硬凹多斡旋幾天,我們就去止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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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最近才結案 發表數:-17 IP:210.66.92.* | 2003-11-02 21:43:25 |
行政院版的要約書是不需要拿錢出來的,但在契約期間其他買方也可以出價. 如果是仲介版的斡旋金,則簽約時需要拿些現金出來,以示買方的誠意.此時因你 表現出你的誠意,所以其他買方不可出價. 斡旋金的支付方式有: 現金, 支票, 本票. 其中只有現金有排他性, 與金額大小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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