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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海山贊-的訂戶請進呦!
發表者:水煮蛋  發表數:131 IP:218.169.75.* 2005-04-21 11:43:16

大家因該都是下了訂單但還沒簽約,因為對這家建設公司(弘群建設)不是很了解,希望結合所有訂戶的力量,將一切資訊對稱,如果要簽約的時後,大家多花點精神一起監督,因為他們也沒有廣告DM,實在不了解一些必要的訊息....

回覆者:正義的化身 發表數:9 IP:203.66.21.* 2006-03-10 10:12:18
弘群建設是建商爛,不是銷售人員爛,銷售人員什麼嘛說沒問題,等你要交屋了,什麼東西都沒有,而且屋子有很多設計不良的地方,要叫他們改他們也是用拖延戰術,我只能說"爛透了~~~~~"
回覆者:小布 發表數:5 IP:203.75.221.* 2006-03-08 16:59:07
我覺得弘群建設真的很爛,台大JIA的客戶抱怨她們好多事,可是也沒見她們改進,評價不好,客戶服務做的很差,不信的話你買了就知道了
回覆者:chlee 發表數:28 IP:61.31.30.* 2006-02-11 17:19:13
回覆 戴文 於 :2006-02-11 00:02:49 的發言內容

你是指房屋仲介還是本案的銷售人員?

本案的銷售人員
回覆者:戴文 發表數:131 IP:218.169.87.* 2006-02-11 00:02:49
回覆 chlee 於 :2006-02-10 13:42:12 的發言內容

請問是否可推薦較優的銷售人員???

你是指房屋仲介還是本案的銷售人員?
回覆者:chlee 發表數:28 IP:61.31.30.* 2006-02-10 13:42:12
請問是否可推薦較優的銷售人員???
回覆者:水煮蛋 發表數:131 IP:218.169.91.* 2005-04-29 14:28:12
回覆 sunny 於 :2005-04-29 13:12:58 的發言內容

水煮蛋大大..請教一下..
這句的意思是說..不但不能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外, 也不能出租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囉?

(剛接觸這些建築法規.. 搞不太清楚呢!~ ^^||
謝謝喔!)

不盡然,所謂的法定停車位是不能轉讓所有權給第三者,至於如果你要出租應該是可以的,請看合約13頁第1條,使用權者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排他之專屬權,而出租即為收益。換言之,你不可以只把停車位賣給別人,要賣,就要連房子一起過戶。簡單的說, 房子之所有權人與地下室停車位之使用權人永遠都是同一個人。
回覆者:sunny 發表數:10 IP:202.145.144.* 2005-04-29 13:12:58
回覆 水煮蛋 於 :2005-04-29 08:38:31 的發言內容

法定停車位: 這類停車位是依據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按大樓樓地板面積一定比例設置停車位。 依內政部8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但為考量社會實際發展需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二)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避免購屋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於80.9.18後,僅能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並不得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不過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視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雖無法取得所有權(僅有使用權),但可透過分管協議的方式達到共有專用的效果。且法定停車位不得移轉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並非民間所誤解「法定停車位不得買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即法定停車位除不得讓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外,亦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專用。

水煮蛋大大..請教一下..
這句的意思是說..不但不能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外, 也不能出租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囉?

(剛接觸這些建築法規.. 搞不太清楚呢!~ ^^||
謝謝喔!)
回覆者:小江 發表數:3 IP:220.138.244.* 2005-04-29 11:02:28
OK!!
我也會去的^.^
回覆者:水煮蛋 發表數:131 IP:218.169.86.* 2005-04-29 08:38:31
法定停車位: 這類停車位是依據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按大樓樓地板面積一定比例設置停車位。 依內政部8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但為考量社會實際發展需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二)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避免購屋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於80.9.18後,僅能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並不得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不過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視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雖無法取得所有權(僅有使用權),但可透過分管協議的方式達到共有專用的效果。且法定停車位不得移轉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並非民間所誤解「法定停車位不得買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即法定停車位除不得讓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外,亦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專用。
回覆者:水煮蛋 發表數:131 IP:218.169.82.* 2005-04-29 03:16:39
停車位主要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自行增設車位」,其中「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產權,只有使用權,就必須取得「分管協議書」。想知道車位屬性,可以請依照建築執照的建造圖判別。
回覆者:未設定 發表數:238 IP:203.73.114.* 2005-04-29 00:32:39
上次去看房子,服務態度超差,尤其是一位短髮的歐巴桑,屌個258萬似的,瞧不起沒有錢的人的樣子,看到就不想買~~
回覆者:cins 發表數:8 IP:59.104.11.* 2005-04-29 00:18:45
cins的爸爸會去喲~~
回覆者:水煮蛋 發表數:131 IP:218.169.82.* 2005-04-28 23:59:38
名辭解釋:"二次施工"

建築物在領取使用執照後,再行施工以增加室內的使用面積,稱為二次施工,如陽台外推,增加夾層等。這些施工性質都不是屬於原有建築許可核定範圍內,因此二次施工所增加的使用面積屬於實質違建,一旦經檢舉查報後仍必需拆除。消費者於購屋時應注意核對使用執照核准圖說與交屋之現況平面是否相符,以免權益受損。另外,二次施工所增加之面積並不能登記於所有權狀
回覆者:水煮蛋 發表數:131 IP:218.169.82.* 2005-04-28 23:58:06
矽酸鈣板(Calcium Silicate Board),是一種防火材料,防火性佳,耐水性也比石膏板好。

以上剪於營建署網站
回覆者:emica 發表數:37 IP:220.130.134.* 2005-04-28 22:35:55
看來大家星期五都ok,謝謝!
那時間確定於4/29(五)晚上7:30嘍!
地點:在土城裕民路上麥當勞三樓
要參加討論的,請回覆本文告知一下嘍,
這樣比較知道,免得大家空等,謝謝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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