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業與消費者在房屋交易中行之有年的「斡旋金」作法經常引發消費糾紛,不動產仲介業者於買方出價有意願承購賣方之房屋時,往往會要求買方支付斡旋金,於是引發許多不動產交易糾紛案。為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日前(12/6)邀集房仲業界代表、消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開會研商是否應將「斡旋金」納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予以規範。由於業者力主維持斡旋金可以促進房地產交易成交機會,而學者專家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則認為政府應立法明文規範斡旋金的使用限制,雙方意見相當分歧,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在法令尚未修訂前,消費者可以在交付斡旋金或是簽訂內政部訂定的「要約書」兩者之間擇一使用,但內政部呼籲房仲業者,一定要善盡告知消費者二者擇一權益的義務,否則便是觸犯了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將受到處罰。至於斡旋金是否納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內容,內政部表示將再多方聽取各界意見後一併納入參考。 根據各縣市送交內政部統計數據顯示,90-92年房屋買賣交易糾紛原因當中,因定金或斡旋金引發的糾紛案件數量分別佔據各種原因排行榜的第一及第五名,而其中高居第一的定金糾紛當中,也不乏交易當事人與仲介業者對於斡旋金與定金混淆所引發的糾紛案例。有鑑於此,與會學者專家多認為現行斡旋金制度是仲介糾紛之主要來源,應透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修訂,立法明文予以禁止。惟業者代表亦認為,現行斡旋金制度具有促進案件成交之經濟效率,且值此房地產景氣復甦之際,若貿然禁止行之有年的交易習慣,恐將對房地產仲介業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此建議應予維持現狀,不宜明文禁止仲介業者收取斡旋金,仍採斡旋金與要約書並行雙軌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表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規定者得依同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對於仲介業者向購屋者收取斡旋金之同時,如未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者,將構成因「欺罔」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規定的事實,自得由該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裁罰。 內政部表示,為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尊重民間交易習慣,未來有關不動產仲介制度傾向維持斡旋金與要約書雙軌制,並考量納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具體規範仲介業者應履行告知之法律義務,如有違反者,將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此次會議計邀請包括地政、法律方面的多位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包含行政院消保會、公平會,以及司法院民事廳派員參加,業界代表則有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北高不動產代銷商同業公會等業界團體代表與會,另外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也受邀參與討論。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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