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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函
受文者:住商不動產竹北高鐵店
主旨:有關貴公司查詢161仟伏龍潭~新竹三、四路遷移案,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民國94年5月5日書函辦理。
二、旨述線路係於民國70年10月依據電業法建設,並符合『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規定,民國90年三月應內政部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配合高鐵新竹站區開發規劃遷移改建。
三、該線路位於高鐵新竹站區附近,本公司中區施工處已進行架空線路改建地下電纜,預定民國95年六月完工,待系統穩定後旨述架空線路即可拆除。
四、電力建設攸關經濟發展及民生用電,輸電線路遍佈全省,委實無法避免跨越公私有土地上空,且線路之興建遵照電業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不便之處,尚請諒查。